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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某村村民黄某等人因为建造浮桥收费,最终因涉嫌寻衅滋事获刑。建桥造福乡梓,这也有罪?对于此事,网友们纷纷表示不解。著名刑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撰文《私造浮桥,有罪吗?》,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对于黄某等人造桥的行为,当地很多村民纷纷表示理解和支持。就连法院退还给黄某等收取最多费用2万多元的村民,据说他收到钱后又将其还给了黄某等人。浮桥的搭建,极大的便利了村民通行,以前绕路70公里,要走3个多小时的路程。
本来是造福乡里,为何竟然落得个罪犯的名声?好人好事值得褒扬,但是一旦忽略了2个重要细节,危险就离你不远了:私建桥梁和私自收费。
(资料图)
法院判决认定,黄某与同伙私自搭桥后拦截过往车辆收费,从2005年开始至2018年共计收取52950元,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分别也因此获刑。黄某被多次行政处罚后,仍然不思悔改。
对于该案,有人从法益的角度来分析,有人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分析,也有人从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要件来进行分析。虽然所处角度和剖析层面不同,但是大家都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黄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甚至还是在做好人好事,应予褒奖。
刚哥就从上述2个被忽略的细节来逐一分析:
1、私自建桥的风险。
依据《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建设桥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个人是不得随意搭建桥梁的法,否则涉嫌违法。因为修路建桥这些行为,从客观上来看是方便村民出行,但是不可避免的可能会带来安全隐患。因此,要么是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来建桥,要么就是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搭建。
2、私自收费的风险。
实际上,黄某等人建桥后如果纯属公益性质不收费,那么法院也无从给其判定寻衅滋事罪。拦车收费是否属实,目前各方尚有较大争议。但是如果从来都没有收费,那就很难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即使桥梁搭建违法,也不存在刑事责任的问题。
因此,大家要做善事的时候,尽量要避免和收费搭上关系。如果一定要收费,最好是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来收费,或者说办理了相关收费许可后才比较安全。大家想想,高速路和一些普通道路收费站,人家一收就是很多年,有谁被判过刑呢?
按照黄某等人的说法,自己投入了13万多元,只是为了收取成本。据黄某称,2015年和2016年,哥哥向水利部门各交了1万元。到了2017年,因为收不到多少钱,就没有再继续缴纳了。如果此事属实,那就说明以罚代法是存在的。
连续处罚,却没有从根子上解决问题。在这样的环境里一定要谨慎从事,以免惹祸上身。从黄某等人被判刑,浮桥被拆后至今,还是没有一座便民桥供大家通行可以看出,这种作风着实令人不敢恭维。
黄某等已经提出申诉,据悉法院也已经受理了。是否构成犯罪,我们还是应当尊重司法机关的决定。不过,对于黄某等18人的刑事处罚,无疑会严重打击为乡里造福的这股热情。况且浮桥没了,当地还是没有把桥建起来,难道真的是连13万元都拿不出来吗?
与人为善,从善如登!当年断案的主审法官是刑庭庭长,可惜已经因为冒名读书的事被免职了。有人说他不懂法,是葫芦僧判葫芦案。在此,刚哥想说一句公道话:如果黄某等最终被判无罪,也不能把责任全部归结于主审法官一人身上,这后面还有其他更为复杂的因素。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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