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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光标及实控人赵文权等收警示函 年报信披不准确

来源:媒体滚动    时间:2023-07-12 12: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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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2日讯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文权、潘安民、陈剑虹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123号)。经查,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蓝色光标”,300058.SZ)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商誉减值测试中未考虑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调整影响,导致2022年度部分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


(资料图)

二是个别无形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不恰当,抵减后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低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是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在以前年度已出现减值迹象,公司未及时进行减值测试,相关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时点不恰当。

四是个别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在以前年度已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未及时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相关其他应收款减值时点不恰当。

五是部分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不恰当,未将或有对价计入合并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赵文权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潘安民作为总经理,陈剑虹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蓝色光标、赵文权、潘安民、陈剑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蓝色光标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监管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赵文权,1970年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历任路村咨询策划公司总经理,雅宝网首席运营官,2015年起任北京大学名誉校董,2004年起担任北京蓝色光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蓝色光标前身)董事,2008年1月起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

潘安民,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现任蓝色光标首席执行官,曾任蓝标数字上海公司总经理、蓝标数字高级副总裁、蓝色光标执行副总裁、蓝标传媒首席执行官、中国商广协数字营销委员会联席理事长。

陈剑虹,1972年生,中国国籍,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会计师。2003年12月至2015年2月任蓝色光标财务总监、财务顾问等职务;2018年1月至今任蓝色光标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蓝色光标年报显示,公司控股股东为董事长赵文权,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董事长赵文权,董事孙陶然为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文权、潘安民、陈剑虹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123号

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文权、潘安民、陈剑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商誉减值测试中未考虑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调整影响,导致2022年度部分商誉减值计提不准确。

二是个别无形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不恰当,抵减后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低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是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在以前年度已出现减值迹象,公司未及时进行减值测试,相关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时点不恰当。

四是个别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在以前年度已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未及时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相关其他应收款减值时点不恰当。

五是部分业绩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不恰当,未将或有对价计入合并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赵文权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潘安民作为总经理,陈剑虹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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