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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激活公诉反网暴,司法审慎尤其重要
6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犯罪的自诉转公诉路径,要求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意见稿同时强调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边界,提出“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过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网暴转公诉处理有了相对明确的路径指引,此番两高一部的专门性文件呼应了前期诸多网络舆论,也回应了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的反网暴立法讨论。在国家专门性立法研讨的同时,两高一部梳理和打通现有司法手段,而此前,社会应对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的常见做法更多停留在“告诉才处理”的自诉阶段,对于刑法设置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条款,常态化的司法实践并不突出,其中,备受关注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经历了自诉转公诉,曾于2022年2月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普通公民陡然堕入网暴深渊,因为权利救济渠道狭窄,维权成本高昂,在客观上助长了某些莫名的恶意。这样的情形几乎发生在每一起网络热议事件中,很多导致普通人“社会性死亡”的网暴个案,当事人基于“自诉转公诉”条款按理寻求司法保护,但现实中往往困难重重。
此番文件明确检察院、法院在工作时间对符合“自诉转公诉”而未转的情形,应当履行的监督责任。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将“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的网络暴力行为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打通普通公民遭受网暴寻求司法救济的渠道,而此处对于侵害“普通公众”合法权益的着重强调,亦引出了必须对网络暴力行为罪与非罪进行严谨区分的专业问题。
征求意见稿强调,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过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此处的强调和重申无疑是必要的,在激活公诉手段以反对网络暴力的背景下,进一步明晰人们对公职人员、公众人物的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等行为的正当性,“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都不应当被刑法追究。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对于言之有据的网络批评,更应有必要的容忍,或仅限于通过民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已经不止一个司法判例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明确,作为公众人物,“面对非恶意的批评、质疑理应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不能简单地认为一般的质疑和批评就构成侵犯名誉权”。此番文件再次强调这种审慎态度,具体实践中应当被严格谨守,对那些动辄斥批评为网暴倾向的现象,司法应当保持理性。
对于社会公共讨论来说,批评要言之有据、言之有物,俨然是基本的素养。不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应当成为公众参与网络讨论的底线要求。正在热议中的成都“街拍门”,网友对涉事公职人员行为乃至收入状况的深挖和监督,在第一时间就与纪检监察部门形成了互动反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
让普通人在堕入网暴困境时救济有门,让那些以网暴为名堵住批评监督的企图引以为戒,反对网络暴力的国家努力,两高一部的专题文件仅是一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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