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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国际 监事会意见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对公司提交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监事会对《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审核,认为: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安排和注销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权日、等待期、行权期、行权价格、授权及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款提供担保。中钢国际 监事会意见司薪酬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管理、技术、业务等骨干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与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二、关于《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监事会对《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初步核查,认为: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励管理办法》等文件及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中钢国际 监事会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列入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激励对象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中钢国际 监事会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的签字页)监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徐国平 闫立超 杨宗葳X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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